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實驗室的規范要求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應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進行。
標本采集后室溫放置不超過4h,應在2-4h內送到實驗室。如果需要長途運輸標本,應采用干冰等制冷方式進行保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包裝運輸。24h內無法檢測的標本應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無-70℃保存條件,則于-20℃冰箱暫存)。高風險地區人群及密接人群等人員的核酸檢測標本,檢測后,應當在-20℃保存7天。其他一般人群篩查標本,則-4℃保存24h。應當設立專庫或專柜單獨保存標本。
開展核酸檢測的實驗室,應當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和《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衛辦醫政發〔2010〕194號)有關規定,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條件。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還應當符合《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等要求。個人不得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應當制定醫療廢物處置程序及污物、污水處理操作程序。所有的危險性醫療廢物必須按照統一規格化的容器和標示方式,完整確合規地標識廢物內容。應當由經過適當培訓的人員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和設備處理危險性醫療廢物。實驗室應建立醫療廢物處理記錄,定期對實驗室排風HEPA過濾器進行撿漏和更換,定期對處理后的污水進行監測,采用生物指示劑監測壓力滅菌效果。
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應當結合本實驗室實際制定科學、嚴格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程序文件、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加強實驗人員生物安全培訓。嚴格執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 233-2017)各項要求,生物安全柜等相關儀器設備再投入使用前、檢修后均應進行現場檢測并進行記錄,應在設備顯著位置標示其**編號、校準或驗證日期、下次校驗日期、準用或停用狀態。
移動方艙核算檢測實驗室內外
上一篇:山東省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下一篇: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